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社团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》(民社会发[1998]27号)精神和《无锡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为加强对会费的管理,保障协会正常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 权利和义务
会费是协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,是保障协会正常工作的主要经费,依据《章程》和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是协会的正当权利。会员向协会交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,必须按时、按规定缴纳。
二、 会费标准
(一) 年会费:
会长单位: 3000元;
代理会长单位 :3000元;
常务理事单位 :2000元;
理事单位: 1000元;
会员单位
( 注:不重复缴费 )
三、 规定与要求
(一)《章程》规定:“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”。对拖欠会费,经催促仍不缴纳者,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会长会研究作自动退会处理,协会不再提供任何服务,并通报所有会员单位。
(二)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管理,本着“取自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,合理开支,节约使用”的原则,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、法规,按协会要求和有关规定收取、管理和使用好会费。
(三) 协会秘书处每年将会费的收支情况报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议,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。
四、 服务会员项目
1. 获赠协会牌匾和证书;
2. 享有在协会简报、协会网页上刊登、宣传有关会员单位专题介绍的优先权。
3.享有提供家政服务市场需求信息的优先权;
4.享有参加协会主办的重要活动及各类评选的优先权;
5.享有与协会联办培训的优先权;
无锡市家庭服务业协会
秘
书 处
?二 00八年五月十日